一、安全生產行政人員在實施監(jiān)督檢查時,應有兩名以上安全生產人員進行。人員應出示有效的行政證件,對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。
二、安全生產行政人員在監(jiān)督檢查中,應當詳細記錄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因素,填寫《現場檢查記錄》,由安全生產行政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,存檔備查。
三、安全生產行政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(fā)現違法事實清楚、情節(jié)簡單,而且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律依據,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、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,安全生產行政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
四)生產經營單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,應當向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。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,填寫《整改復查意見書》,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。對逾期未整改、未治理或者整改、治理不合格的,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。
(五)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的在用設施、設備、器材,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,并在15日內依法做出處理決定。
實施查封、扣押,應當當場下達查封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、扣押的財物清單。在交通不便地區(qū),或者不及時查封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,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,可以先行實施查封、扣押,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、扣押決定書,送達當事人。